律師回覆:
當事人陳小姐的丈夫對於離婚一事還要求陳小姐父母簽字,應該只是故意刁難,實際上沒有要離婚的意思。
屬「不堪同居之虐待」
不過陳小姐提到丈夫有使用言語及精神上的暴力,如果有錄音等蒐證,可向法院聲請核發民事保護令,抓姦禁止丈夫再家暴,如果先生繼續施暴,可依《民法》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當中的抓姦「不堪同居之虐待」,請求法院判決離婚,因為所謂的「不堪同居之虐待」,包括精神上不可忍受之痛苦,例如辱罵、侮辱、毀損自尊心等。
對於澎湖徵信社的問題,則必須依據當時雙方契約內容來決定,抓姦例如若有約定在一定之期間內(如一個月內)未蒐集到外遇的證據,則扣除必要費用後,退還其餘費用的話,陳小姐可向徵信社請求退還此部分之費用。但若未約定期間,陳小姐還是可以寄存證信函要求定出相當期間,催告徵信社應完成蒐證並提出結果,否則將解約,請求返還部分費用。https://first168.com/advisorypd-10.html